索引号: | 3070211020000343000000/202403060000001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3-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合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集中整治辖区电动车、非标电动车(二轮、三轮、四轮)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构建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水县公安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整治电动车、非标电动车(二轮、三轮、四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区域
合水县范围
二、治理重点
1、严禁无牌车辆上路行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的机动车(包括轮式专用机械车、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通行。取得行驶证的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要在车体侧、后明显部位粘贴反光标识。
2、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车(二轮、三轮、四轮)上道路行驶的;
3、摩托车、电动二轮、三轮车骑乘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各类汽车驾乘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4、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二轮、三轮、四轮)上道路行驶的;
5、电动车(二轮、三轮、四轮)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下车推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
1、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4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并扣留机动车。
2、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并扣留机动车。
3、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4、未取得驾驶证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5、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9分,罚款5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6、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8、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驾驶证记1分,罚款50元的处罚。
11、电动自行车驾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乘坐人处以罚款30元的处罚。
12、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对驾驶人、乘坐人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13、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主动配合,互相转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指挥,文明出行,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对拒不配合、无理取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和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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