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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访谈

访谈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访谈时间:2021-10-20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甘政办发〔2021〕79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对公众举报并查实的食品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分级奖励。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忠习就《举报奖励办法》发布实施有关情况,接受“中国·甘肃”门户网站访谈。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请问《举报奖励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王忠习: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既是老百姓幸福生活最基本的共同诉求,也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食品安全是“重大政治任务”,提出“四个最严”“党政同责”“全过程监管”等明确要求,强调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的同时,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省委副书记、省长、省食安委主任任振鹤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为统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安委办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举报奖励办法》。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请问制定《举报奖励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王忠习: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就是要更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体讲:一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处理投诉举报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实行有奖举报,能够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挽回消费者损失,化解社会矛盾。二是持续推进社会共治。投诉举报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防控市场风险、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实施举报奖励能够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社会公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依法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氛围。三是规范举报奖励行为。食品安全工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各部门诉求渠道林立,处理模式不一。《举报奖励办法》统一了我省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和奖励程序等,便于群众开展食品安全举报,也方便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和储备、公安、海关等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请您介绍一下《举报奖励办法》的起草过程?

王忠习:《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明确要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20〕4号)提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及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2021年3月31日,省长、省食安委主任任振鹤主持召开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部署研究落实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省食安委办立即成立了工作组,启动制定工作,在学习借鉴上海、江西、成都等地经验做法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举报奖励办法》,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征求社会公众和26个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14个市州、兰州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意见,经反复调研、论证、修改、完善,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8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举报奖励办法》。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请问食品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和举报方式是什么?

王忠习:《举报奖励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和储备、公安、海关等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为规范投诉举报渠道、确保及时高效处置,《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公众可以通过各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方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消费者都很关心哪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举报,请问《举报奖励办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王忠习:《举报奖励办法》明确10种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应当予以奖励:(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2)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4)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5)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6)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者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7)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的;(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9)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10)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同时,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的3个条件:(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掌握;(3)举报内容经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请问社会公众开展食品安全举报需要注意什么?

王忠习:《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公众要注意有8种情形不在奖励范围:(1)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或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2)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3)假冒伪劣食品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举报;(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5)有证据证明举报人举报行为系受其他市场主体授意或者已经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报酬、奖励的;(6)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7)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公众都想知道自己举报应该找谁,请问《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的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王忠习:《举报奖励办法》规定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具体承担举报奖励认定、奖励复核和奖励发放等工作。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草、粮食和储备、公安、海关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公布举报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如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可致电12315。

同时,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照5个规定:(1)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2)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3)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4)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5)上级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有些群众比较关心举报奖励的标准,请问《举报奖励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王忠习:对公众举报查实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给予高标准的奖励是鼓励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一环。《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根据举报人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分为三个等级举报奖励。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案件处罚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经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由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依据前款相关规定按照奖励金额2倍计算。

被举报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级至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金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未被判处罚金或者按此计算不足3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每起刑事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被举报方构成犯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请问举报人如何获取举报奖励?

王忠习:《举报奖励办法》细化了奖励程序的启动、初审、认定、通知、复核、奖励领取方式等内容,确保举报奖励能及时到举报人手中。《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举报人在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愿。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自启动举报奖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初审意见,报同级食安委办审核。同级食安委办自收到完备的初审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同时,为了给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充分保障举报人的权益,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举报人在收到奖励决定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您能介绍一下《举报奖励办法》在鼓励举报方面有什么措施吗?

王忠习:我们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也十分理解大家的顾虑,所以我们会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只要能够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同时,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下一步,我们如何宣传贯彻落实好《举报奖励办法》?

王忠习:宣传贯彻落实好《奖励办法》,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知晓率是关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作用,借助国家、省、市各类媒体平台,开展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宣传进企业、进监管场所活动,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提高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群众知晓率,提升群众参与度,扩大食品举报奖励的社会影响力。二是调动群众积极性。在各类市场、生产企业、超市、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方式及对举报的公民采取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安全的举措,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动群众开展食品安全举报。三是落实举报奖励。积极受理解决消费者的举报,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对查证属实且结案后及时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切实发动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鼓舞和号召全社会自觉开展食品安全监督。

终审:李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