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103260000002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3-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合水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本县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本县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二、起草依据:
(一)国家、甘肃省及合水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甘肃省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财政部及甘肃省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部门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各类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0章44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内容、主要任务等。《办法》适用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办法》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是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对包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在内的整体预算支出的绩效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 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可比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及其他评价方法。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绩效实施评价,针对部门自评工作和自评结果进行财政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六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绩效评价准备阶段、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绩效评价总结阶段。
第七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评价行为规范》绩效评价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取消评价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通报批评。对存在截留、挪用财政性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相关文件:合水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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