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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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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83000000/202507210000010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7-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印发合水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遗留问题办理意见》

来源:合水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7-0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问题

1.对1986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相关用地的及之前建成的房屋,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土地地籍调查材料,经县国资局出具《具结书》并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再补办用地手续、规划核实或缴纳费用,由县登记机构按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2.对1987年1月1日之后取得相关用地的及之后建成的房屋,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省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有关政策,提供地籍调查资料,权属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上级主管部门(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及县国资局加注意见,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后,县国资局出具《具结书》并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再补办用地手续、规划手续,不再进行规划核实或缴纳费用,按现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关于未进行规划核实问题

1.对1986年12月31日及之前建成、未进行规划核实的不动产,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自然资源部《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房地〔2020〕267号)有关政策规定,经县国资局出具《具结书》并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再补办规划核实手续或缴纳费用,由属地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业务。

2.对1987年1月1日及之后建成的房屋,未进行规划核实的不动产,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测绘公司出具规划平面布置图,由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三、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问题

1.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房屋,由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申请办理备案,县住建局根据质量监督报告出具备案意见。

2.未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房屋,由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 向县住建局提交房屋质量鉴定申请,县住建局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达到质量等级B级以上的,由县住建局根据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出具备案意见。

四、未办理消防验收问题

1.1998年9月1日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已建成且未进行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房屋,由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提交县住建局核定,可不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2.1998年9月1日及之后建成的房屋,公安消防部门未出具验收意见的,需要备案的项目,县住建局依据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备案意见,需要验收的由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向县住建局提交消防检测申请和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县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无法提供竣工图纸的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县住建局根据现有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检测不合格的限期完成整改后出具验收意见。

五、其他问题

1.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套建商铺出让的问题。因历史原因,部分单位新建办公用房套建商铺或集资建房的等等,各单位自行出让,未办理土地、规划手续的,现按照整块土地及房屋办理产权证,随后群众需要办理产权证的,由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为群众办理分割登记。

2.关于“证缴分离”“证改分离”的问题。

(1)首次登记所需要件不齐全的不动产,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可采取“先办证、后缴费”的方式。由县推进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专责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算因不符合规划、人防建设等要求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验先用情况所产生的应缴费用、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应缴纳费用,可暂不予收缴,由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出具承诺函,县国资局加注意见,先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登记工作收尾时,由工作专班统计汇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意见。

(2)登记工作中,涉及质量、消防、规划等需要整改的事项,按照“证改分离”原则办理。即原权属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不影响办理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三方公司出具加固和维修等整改方案,由权属单位出具承诺函,县国资局加注意见,先办理登记手续,随后由主管部门或权属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县住建局、国资局负责验收。

3.集体土地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问题。对1987年1月1日及之后建成的房屋,未进行规划核实并且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动产,土地性质未改变的集体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重新调整规划和按程序完善用地手续,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后,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4.对已办理过权属登记的不动产。宗地四至和建筑屋面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宗地、房屋面积测绘;相关建筑物结构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各类资料原件缺失但可找到复印件或佐证材料。由县国资局在复印件或佐证材料上加盖印章、出具说明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认可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无法找到复印件或佐证材料的,但事实清楚,原权属单位和县国资局出具说明函作为补充证明材料,依法予以登记。

6.土地和房屋测绘结果与原规划批复面积不一致的问题。以实际测绘结果为准,权属单位出具说明函,上级主管部门及县国资局加注意见,在符合消防和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进行规划核实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7.无任何房屋资料的问题。由县住建局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备案意见,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不动产测绘报告(房屋/宗地),县国资局出具《具结书》并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8.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的问题。因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存在经济纠纷或其他问题,不予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影响本次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相关文件:合水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合水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 统一登记遗留问题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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