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83000000/20210128000000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关于优化调整不动产登记中婚姻关系审查方式的通知
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方便群办事,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调整不动产登记中婚姻关系的审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申请人因新建、买卖、互换、赠予、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和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须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的,按照税收政策,仍需提供户籍、婚姻状况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一)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的;
(二)申请政策性保障房登记等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情形。
三、本通知事项自2020年4月13日起在合水县范围内实施。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合水县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
咨询热线:0934-5651260
合水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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