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313000000/202206130000002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6-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合水县医疗保障政策
一、基本医保参保缴费
2022年参保缴费标准320元/人,从2021年7月开始,2021年12月底缴费结束,因疫情影响,缴费延长至2022年3月底。缴费结束后,农村特低收入人口、连续2年及以上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不受缴费期限制(中断不超过3个月,缴费后正常享受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自参保之日起3个月后开始享受相关待遇)。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资助政策
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资助对象 | 资助标准 |
特困人员(孤儿)。 | 全额资助(320元/人) |
农村一、二类低保。 | 220元/人 |
农村三、四类低保,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 | 160元/人 |
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 | 100元/人 |
三、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政策
(一)普通门诊:普通门诊费用每人每年仍为60元,实行直接结算。
(二)谈判药品:实行“三定管理”管理, “三定”指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责任医师,按照70%比例报销,年度封顶线5万元。
(三)门诊两病:即“高血压”和“糖尿病”,年度报销封顶线分别为400元、800元,两病合并为1200元。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
病种(7种) | 年度封顶线 | 病种(19种) | 年度封顶线 | 病种(19种) | 年度封顶线 | 病种 | 年度封顶线 |
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覆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 | 6万元 | 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 | 1.4万元 | 高血压(Ⅱ级及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疗); | 3000元 | 黑热病; | 2000元 |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 2万元 | 精神分裂症;抑郁症; | 1万元 |
(四)门诊慢特病:
城乡居民慢病:
城镇职工慢病:
Ⅰ类 | Ⅱ类 | ||
病种(10种) | 年度封顶线 | 病种(21种) | 年度封顶线 |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帕金森氏病、糖尿病症伴并发症。 |
8000元 |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原发性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型、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支气管哮喘、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血友病、苯丙酮尿症(18岁以下)、精神分裂症、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肺结核(活动期)、慢性肾炎/肾病(活动期)、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脑瘫、甲状腺功能亢进、老年痴呆症、Ⅱ型糖尿病。 |
4000元 |
(五)住院:
城乡居民: | |||||||
医院级别 | 市 内 | 市 外 | |||||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 ||
一级 | 300 | 80% | 500 | 75% | |||
二级 | 600 | 70% | 1000 | 65% | |||
三级 | 1000 | 60% | 3000 | 55% | |||
备注:在市外三级住院,但未履行正常转诊转院手续的,按30%比例报销。 | |||||||
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医院级别市 内市 外 起付线(元)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起付线(元)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一级20092%150087% 二级50090%150085% 三级100085%150080%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剩余个人政策范围内自付部分(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按比例分段递进报销。补偿基数报销比例0-5万元(含)80%5万元以上85%备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备注:1、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2个百分点。2、未直接结算的(外伤除外),比市内同级医院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
四、大病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作为基数,对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降低50%即2500元,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普通居民起付线5000元 | 农村特困(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2500元 | ||
补偿基数 | 报销 比例 | 补偿基数 | 报销 比例 |
0—1万元(含1万元) | 60% | 0—1万元(含1万元) | 65% |
1—2万元(含2万元) | 65% | 1—2万元(含2万元) | 70% |
2—5万元(含5万元) | 70% | 2—5万元(含5万元) | 75% |
5—10万元(含10万元) | 75% | 5—10万元(含10万元) | 80% |
10万元以上 | 80% | 10万元以上 | 85% |
备注:无第三方责任人以及因精神原因等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范围,最高报销2万元。 |
五、医疗救助政策
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按照以下救助对象类别实行分类救助: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已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救助对象 | 救助方式 | 救助标准 | 备 注 |
特困人员(孤儿) | 直接救助。 | 救助比例为100% |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
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 | 救助比例70%。 | ||
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 | 救助比例60%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 | 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 | 救助比例60%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5000元。 | 救助比例60% | ||
二次救助 |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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