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253000000/202405270000001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老城镇汛期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防灾减灾救灾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应对暴雨、洪水、风雹等自然灾害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抢灾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运行,确保群众在遭受自然灾害威胁时能及时转移并妥善安置,现根据《2024年全镇抗旱防汛应急预案》《2024年老城镇山洪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安排,准备充分,积极救助。及时转移灾民和贵重物品,妥善安置,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减轻人民财产损失,保证灾民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2.坚持属地管理,镇、村、村民小组分级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应急避险转移安置以镇政府为主,统一组织,统一调度,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镇各部门、村、村民小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杨晧巍 政府镇长 13993456828
副组长:任彦杰 副镇长 13993485226
成 员:各镇直单位负责人、各村党支部书记
主要职责:
1.收集、统计全镇灾情,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2.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情况,做好记录和上传下达。
3.向县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物资、设备等。
4.组织提供灾民基本生活所需饮用水、食品和必要物资。调度镇级物资,组织接收、发放上级救灾款物。
(二)转移安置组
组 长:梅旭纬 人大主席 15101888877
副组长:汪 楠 副 镇 长 18993402999
成 员:派出所所长、人武部部长、各包村干部、各村组干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点)的管理工作。
2.负责协调转移安置所需车辆保障和运输调度工作,组织维护撤离点至安置点转移沿路的交通秩序,指导相关单位做好转移运输安全工作。
3.督促协助各村做好受灾孤寡老人、伤残人员、优抚对象的转移安置工作。
(三)卫生防疫组
组 长:孟 洁 公共事务中心主任 18009347875
副组长:许向华 卫 生 院 院 长 13830467386
成 员:各行政村村医
主要职责:负责转移安置群众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和医疗卫生工作,组建医疗防疫小分队,对避难场所进行消毒杀菌,对食品和生活用水进行检测,做好疾病防止和传染病预防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
组 长:赵廷虎 党委副书记 19909347811
副组长:任建锋 党建办主任 15701707074
成 员:政府文书、安监业务主办
主要职责:
1.负责避险转移人员信息统计、救灾物资接收及分发,保障灾民饮食、穿衣、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
2.安排好转移安置、抢险救灾工作人员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三、人员转移安置和信息报送
(一)人员转移
平时,各村要根据附近广场、村委会、中小学等安全场所的位置分布实际,建设管理好应急避难场所,按照就近原则规划制定疏散方案,并将转移路线、紧急信号、安置区、警示牌、明白卡等转移避险信息告知每户群众,充分做好应急避险准备工作。
灾时,镇直各单位、各村组根据预警信号和危险区范围确定转移的人员。转移遵循应转尽转、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后一般人员、先低洼处后较高处人员的原则,将危险区人员转移到安置地点。要实行避险转移网格化管理,紧急情况下网格有能力自行组织转移,负责转移的责任人有权对不服从转移命令的人员采取强制转移措施。要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残疾人和独居老人等特殊群体的“一对一”“多对一”疏散撤离措施,实行包保转移工作责任制,分工到人。
(二)人员安置
应动员转移人员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主动自行安置,并将转移去向汇报村组。各村组及时对需安置人员情况进行登记,逐级上报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妥善解决安置人员的饮食起居。
在紧急避险通告或者人员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原处;组织转移的村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同时,要全面动员组织救援力量,做好装备、物资、队伍等各项应急救灾准备。
(三)信息报送
所有应急电话和责任人员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做好灾害预警预报、通讯联络工作。发生灾害或发现灾害前兆后,有关单位、村组要立即报告镇党政办。紧急信息报送要求重点突出、表达清楚;对事态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要及时续报。
四、工作要求
1.对于疏散转移工作,镇、村两级干部要高度重视,充分准备,认真组织,确保疏散行动有条不紊,临危不乱。
2.各单位、各村组要服从指挥,听从命令,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各种命令和规定,不得各行其是。
3.各单位、各村组要严格落实对自然灾害避险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以及值班值守工作职责;责任人员、运输车辆全天待命,随时启动。
4.对因工作疏忽、不听指挥、违反防灾减灾救灾纪律等原因造成重大影响、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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