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83000000/202506050000006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6-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合水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合水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功能定位和城市规划发生了变化,现阶段执行的《合水县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2018-2022)》(2017年12月)与城市现状有了一定的差异,无法满足城市发展及环境管理要求。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落实《“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查找现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依据《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划》(GB/T15190-2014)及相关文件,制定本方案,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合水分局对该《方案》有关政策解释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方案适用于合水县城市区域。
二、区划的原则和技术依据
(一)区划的原则
(1)以合水县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6)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7)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原划分结果可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变化时时进行调整,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区划的主要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01月0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03月01日);
(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98号);
(4)《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5)《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6)《“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7)《“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环监测〔2021〕117号);
(8)《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23〕2号);
(9)《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10)《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11)《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12)《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1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1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
(1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7)《合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合水县人民政府,2024.6.27)。
三、区划方法
(一)功能区分类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需要特别安静的区域。
(2)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区,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那个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6)其他规定
①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②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③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④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⑤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二)区划的一般规定
(1)0类声环境功能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原则上面积不得小于0.5km2。
(2)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b)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3)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a)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b)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4)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a)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3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区域;
b)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5)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①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②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距离可以不统一。各地划分时,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
4a和4b类重叠区域执行4b类功能区。
四、区划方案
依据《合水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由于2024年合水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城市区域范围发生了变化,本次区划范围为调整后的合水县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总面积7.22km2,包括中心城区位于西华池镇,东至城东塬畔,西至城西塬畔,南至师家庄,北至五里沟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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