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13000000/20220621000001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6-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部门文件 |
人报甘头条 | 甘肃:严打涉枪涉爆犯罪,举报有奖!
近日,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即日起,甘肃省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指出,对于2022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据了解,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品的危险化学品。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案件犯罪嫌疑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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