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13000000/202312140000012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0-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合水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合水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人民战争,鼓励人民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全县公安机关提供、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武警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信、当面、短信、互联网邮箱等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可以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且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线索处置环节属于涉密内容,故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第六条 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住址等个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可能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毒品案件违法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视情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量每案奖励500元—15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缴获0.5g以下,每案奖励500元;缴获0.5g以上5g以下(含0.5g),视情奖励500-800元;缴获5g以上10g以下(含5g),视情奖励800—3000元;缴获10g以上50g以下(含10g),视情奖励3000—5000元;缴获50g以上100g以下(含50g),视情奖励5000-1万元;缴获100g以上含1kg以下(含100g),视情奖励1万—3万元;缴获1kg以上5kg以下(含1kg),视情奖励3万—5万元;缴获5kg以上10kg以下(含5kg),视情奖励5万—10万元。缴获10kg以上(含10kg),视情奖励10万—15万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每案奖励500元—15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缴获1kg以下,每案奖励500元;缴获1kg以上5kg以下(含1kg),视情奖励500—1000元;缴获5kg以上25kg以下(含5kg),视情奖励1000—2000元;缴获25kg以上50kg以下(含25kg),视情奖励2000—5000元;缴获50kg以上100kg以下(含50kg),视情奖励5000—1万元;缴获100kg以上500kg以下(含100kg),视情奖励1万—2万元;缴获500kg以上1T以下(含500kg),视情奖励2万—3万元;缴获1T以上5T以下(含1T),视情奖励3万—5万;缴获5T以上(含5T),视情奖励5万—15万;
(三)举报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持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线索的,根据缴获量每案奖励500元—1500元,具体标准如下:
缴获20g以下的,每案奖励500元;缴获20g以上50g以下(含20克),每案奖励500-1000元;缴获50g以上(含50g),每案奖励1500元。
(四)举报走私、贩卖、非法运输、非法持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缴获量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每案奖励1000—1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1.缴获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
(1)罂粟种子:50g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50g以上500g以下(含50g),视情奖励1000-5000元;500g以上(含500g),视情奖励5000-1万元。
(2)大麻种子:500g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500g以上1kg以下(含500g),视情奖励1000-5000元;1kg以上(含1kg),视情奖励5000-1万元。
(3)罂粟壳:500g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500g以上5kg以下(含 500 g),视情奖励1000-5000元; 5 kg以上(含5 kg),视情奖励5000-1万元。
2.缴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
(1)罂粟:50株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50株以上500株以下(含50株),视情奖励1000-5000元;500株以上(含500株),每案奖励5000-1万元。
(2)大麻:500株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500株以上1000株以下(含500株),视情奖励1000-5000元;1000株以上(含1000株),每案奖励5000-1万元。
(3)经举报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名另行奖励1000元。
(五)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根据缴获毒品、制毒物品、配剂量、设备及查获犯罪嫌疑人,每案奖励2万—2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毒品:5kg以下,每案奖励2万元;5kg以上50kg以下(含5kg),视情奖励2万—5万元;50kg以上500kg以下(含50kg),视情奖励5万—10万元;500kg以上1T以下(含500kg),视情奖励10万—15万元;1T以上(含1T),视情奖励15万—20万元。
制毒物品:根据具体缴获数量,视情奖励1万-10万元;易制毒化学品依据第七条第二款进行奖励。
制毒设备:离心机、反应釜、制冷压缩机、压片机,每机奖励500元;其他设备根据具体情况视情奖励300-500元。
经举报提供线索,抓获制毒犯罪嫌疑人(主犯),每名奖励2万元。
(六)举报涉毒歌舞娱乐场所、会所、宾馆酒店等处所的,视情奖励5000—3万元,具体如下:
举报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处1家,视情奖励5000—1万元。
举报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奖励1万—3万元。
(七)举报吸毒人员的,每案奖励500-2000元,具体标准如下:
举报复吸人员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元;举报新吸毒人员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举报吸食新型毒品人员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举报贩卖新型毒品人员的,每抓获1名,奖励2000 元。
(八)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每案奖励3000-2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查获3名以上5名以下(含3名),奖励3000元;查获5名以上10名以下(含5名),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含10名),奖励2万元。
(九)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
(十)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在逃人员的,具体标准如下:
举报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
举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的毒贩,每抓获1 名,奖励1000 元。
(十一)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依据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数以略高于上述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十二)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三)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合水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县、乡(镇)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安机关具体承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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