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13000000/202109180000010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9-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户籍管理 |
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 落实《甘肃省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处、科),兰州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东风场区公安局治安科:
为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工作规定》( 甘公警令〔2021〕209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人口信息查询工作,保障律师执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出台我省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工作规定,不仅是为律师行使法律权利提供有效途径,也是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的重要举措。全省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在做好服务律师的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把握好查询尺度,防止因民警随意查询,导致人口信息泄密。
二、规范查询流程,明确查询范围。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申报户口的条件、程序,为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凡符合《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律师向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或户政大厅、办证机构等机构)申请查询的,按照《规定》第四条提交相关材料,受理民警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经治安(户政)大队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信息查询。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填写《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清楚。
律师向户籍派出所申请查询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进行查询。其他要求同上。
2.查询范围仅限于律师申请的查询对象人口户籍信息,按照《规定》第二条提供户口登记信息项目内容。
3.律师查询对象属于跨省或跨市(州)的,查询单位可以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应用系统进行查询,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口头告知、查询人摘抄等方式提供,不书面出具《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律师要求出具查询证明的,按照户籍属地管辖原则,由户籍管辖地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户政大厅、办证机构等机构)或派出所出具。对律师在查询中需调取户籍档案资料的,必须在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中注明,派出所审核后,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4.存档的材料主要包括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复印件、
《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申请表》、《不予受理告知书》存根、《案件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存根。已告知查询结果的,在《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申请表》中查询结果“已告知”一栏注明提供的方式,对律师摘抄查询结果的,对其摘抄的结果进行复印留档。
三、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监督指导。各地要健全完善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无法当场解决的,要向律师解释说明并做好登记。同时,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市级户政(治安)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严格落实查询人口信息终身责任制,坚持“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照《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到基层派出所,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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