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13000000/20250106000000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2-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户籍管理 |
常见的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1、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但父母在同一设区市内且一方为集体户的,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非婚随父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申报注销户口。特殊情况下,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死亡注销。
申报材料:
(一) 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
(二)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三)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公民死亡未 申报注销户口的,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后,应当收缴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
(一) 能够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予开具户籍证明。
(二)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曾在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更正的,可以开具《变更更正证明》。
(三)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的,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可以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四) 历史户籍档案有记载,曾属同一家庭户内成员,互为亲属关系的,可以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五) 紧急情况下,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实身份后,可以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六) 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不属于公安机关主管事项,公安派出所不予开具相关户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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