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23000000/202101280000000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1-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六保”、推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促消费扩内需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发改局、住建局等8部门共同制定印发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一、方案概况
方案重点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以具体的工作举措对冲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切实提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引导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发挥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推动生产生活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方案重点内容
(一)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1、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2、对入孵入驻工业集中区、电商产业园区等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减免疫情期间3个月房屋租金。
3、县属国有房屋(包括县属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执行对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县财政局对县属国有企业经审定减收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
4、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5、地方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6、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8、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政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
9、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10、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四)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11、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12、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13、由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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