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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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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73000000/2022051800000009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5-1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合水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促进全县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县级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合水县委、合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原则

第一条 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资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发展规划。

第二条 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对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大、效益突出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三条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广泛宣传,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优秀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中一项(含)以上:

(一)已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国家统计库,且经营好、守信用、无重大安全事故的中小微企业;

(二)在东西部协作,助推全县乡村振兴、促消费环节中成效显著的县内中小微企业;

(三)明显带动全县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

(四)支持保障全县民生的企业代表。

第五条 新入库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家统计库的工业企业;

(二)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统计库的商贸企业;

(三)当年新纳入“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国家统计库的建筑企业;

(四)当年新纳入“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国家统计库的服务性企业。

第六条 新建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地为合水县境内;

(三)公司性质为非公有制工业企业;

(四)当年新建投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以统计系统为准);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六)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七)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地为合水县境内;

(三)公司性质为非公有制工业企业;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发展规划。

(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六)技术改造项目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上;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八条 新产品研发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地为合水县境内;

(三)获得省级工业优秀新产品或市级工业优秀新产品;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六)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和发展规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县政府每年预算200万元---3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十条 优秀企业奖励标准提请县委、县政府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一条 新入库企业奖励标准:当年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国家重点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提请县委、县政府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二条 新建企业奖补标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一次性奖励20万元;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技术改造项目奖补标准:投资5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的1%进行奖励;投资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的2%进行奖励;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上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项目投资的3%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新产品研发奖励标准:获得省级工业优秀新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工业优秀新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如与上级党委、政府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符的,将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新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关于《合水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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